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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赤琰:「功能選」與「普及選」可互補互利

2017普選特首,仍未有一個多方均可接受的方案。 (資料圖片) 功能代表選舉(Functional Election),有不少港人視它違反民主人權,不符合全民利益,是不公平的選舉制度,並把這種選舉跟地區代表選舉(Geographical Representative Election)置於勢不兩立的對立面,這種看法實在值得商榷。 一、功能選舉存在已久,民主先進國家還視為民主的不二法寶。 就以美國而論,選舉制度從開國以來,已把功能選舉和地區選舉視為相輔相成,總統和國會選舉均採兩制並行;同時也在五十州依選民人口的多寡設立「選舉人」(Electorates),總統候選人在一個州取得多數「普選票」(Popular Votes),便可取得該州的全部「選舉人票」,如此每州加起來的總數,誰能取得「選舉人票」多數,便贏得選舉而當上總統,即使是贏得「普選票」多數而又贏不到「選舉人票」多數的候選人,也贏不了選舉。 當初設計「選舉人票」的想法,便是藉此提高選舉的質素,因為要成為「選舉人」,須有很好的從政記錄,又孚眾望,政治道行高者才行。當選舉結果出來後,「選舉人」在總統上台前仍有一個機會正式集合起來;如果總統當選名單內的「選舉人」不支持他的話,還有最後機會投反對票。但這現象絕無僅有,從一開始,還未試過當選人因為流失太多「選舉人票」而令選舉最後翻盤。 二、「功能選舉制」與「普選制」設計得當,才可互補,不是對立。 香港論政參政者有人把兩制看成勢不兩立,那是偏激的想法。其實那些兩制並行的國家,在她們的設計中,把選票普及每名合格選民後,一人一票先選出「選舉人」,然後再由「選舉人」的多寡決定勝負,像美國的總統選舉制便是如此。此外,也可設計成兩種選票,一是功能選票,一是普選票,前者投票選出某種功能界別的議會代表,後者投票選出地區議會代表(Geographical Representatives)。 當年美國建國時,加入建國的每一個州的資源不同、地理條件不同、人口不同,如果不讓各州對涉及自己切身利益的事,參與決策和立法,如此政府做出的決定和法例,可能會侵害、或沒有照顧到每個州的特別利益,對他們不公平;民主的原則不是只由多數的人壟斷一切決定,也要平衡各方利益,尤其是現代社會的利益已多元化,否則所有的加盟成員州便可不加盟,共同建國也就不成事了。 在澳洲的設計裏,甚至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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