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赤琰:香港不妨立法強迫投票

美國當選總統的人,得票不過是佔投票選民的過半,有時連過半也不到。(資料圖片)
香港的政改聲中,近年討論得最多的是選舉的普選與提名的問題,但涉及選舉的其他問題則鮮有提及,例如選舉文宣的問題、選舉種種不法不當的問題、選民與選舉人(Voter and Electorate)的關係等等,都給「一人一票」的議題掩蓋。其實,要完善選舉制度,不能「見木不見林」,只看小處不見大處,這會有失偏頗。

本文將討論選舉中的「強迫投票制」(compulsory Voting System)問題,這也是選舉體現民主的一個很理性的制度,與一般把投票當成是「人權」的看法不同——把投票當成是「人權」時,選民是否珍惜這個人權、投票與否是他自己的事,干卿底事?一旦出現過半或佔三成多選民一生人也不投票,這種把選票當成人權的說法,也就與現實政治不符。

權利責任 不可混淆

如果真是「人權」,又怎樣解釋人為何不珍惜這個關乎他切身利益的權利?人權之說若真的可以藉以支持民主的實踐,更不合乎現實狀況,因為若是選票是人權的體現、是民主的實踐,為什麼普遍存在很多人不投票的現象?

因此,打從有了選舉產生政府的制度以來,便有不少國家把投票當為選民的「責任」。這個「責任」之說,是認為選舉政府人人有責,屬於公民履行的責任,就好比繳稅是履行國家的責任一樣,合資格繳稅的國民與合資格的選民一樣,不可逃避「責任」。

這種以「責任」之說看待投票,比「人權」之說更具政治意義,因為把投票當成人權而交到選民手上時,既然這是他的人權,他便有選擇「用或不用這一票」的人權,其他人理不到。因此,在現實政治中,便出現大批不投票的人。這在很多民主先進國家也有出現,如美國英國,前者有近五成在總統選舉中不投票,後者也有超過三成;能夠超過六七成投票率的,全世界不多。

面對這種疏於投票的現象,有人想出「責任制」,即當為國民應該履行的「責任」,把投票立法或制憲來強迫投票;實行強迫投票的國家,全球不下五十個,包括澳洲、新加坡、比利時、阿根廷、希臘、比利時、巴西、盧森堡、秘魯、塞浦路斯、瑞士、多明尼加共和國、厄瓜爾多、土耳其、埃及、烏拉圭等等。

是以,這些國家的政府,肯定不是少數人選出來的政府,不像美國,當選總統者,得票不過是佔投票選民的過半,有時連過半也不到;投票選民的數目,也不過是總體選民的五成左右。換言之,當選總統,不過是合格選民的四分一左右。

這情況很多民主先進國已感到不滿意,例如英國自2001年以來的大選,平均只有62%合格選民投票;輿論也開始發聲,主張像澳洲那樣(從1912年開始立法強迫投票)立法強迫投票,認為只有這樣,才能增進國民的政治參與和增加政黨對選民的認受性。

作為英國的直系聯邦國家,澳洲早於1912年便開始立法強迫投票,雖然明知提議的自由國民黨想藉此提高自己當選的機會,但從長遠來看,強迫投票把選民投票率推上九成,不一定是對某特定的政黨有利或不利。不過,對極端政黨或政客則顯然有着制約作用,因為一旦開放選舉的社會,選民可以用選票來左右政府,任何以極端或非常手段留難政府的人,都不會得到多數選民的認同。

新加坡的例子,可說足以證明強迫投票對穩定政局有很大的貢獻。當初李光耀領導的人民行動黨眼見對手社會主義陣線(「社陣」)以遊行示威的手段發動選民支持,每到選舉期間,便召開群眾大會,通過各種大大小小的民間組織發動群眾上街示威,有時高達十萬人。

新加坡於五六十年代人口不過百多萬,有此規模的群眾運動,聲勢肯定浩大。李光耀處變不驚,知道如此群眾造勢肯定會有反效果,明白群眾運動的政治弱點,就是這些運動激發出來的高昂情緒,會嚇怕平日不談政治的沉默多數(Silent Majority),因而想到通過立法,強迫選民投票選舉國會議員。

結果,在殖民地統治下長期養成不問政治、對政治冷感的大多數市民被迫投票選擇政府;果如李光耀所料,儘管「社陣」的選民在組織推動下熱烈出來投票,但哪及被迫出來投票的人多?

兩種模式 罰則不一

說到強迫投票,基本上可分為兩種不同的辦法「請出」選民投票:一是罰款;一是取消或削減其享有的共同福利權。

以澳洲為例,在《強迫投票法》上寫明凡合格選民,在投票日須到他們居住的選區投票站領取選票;取票時,選舉委員會的工作人員會在選民名冊上記錄,證明他曾有來投票,至於領票後如何投票則不加監管,可自由用其一票,投與不投、投什麼人什麼政黨,悉隨尊便。

如在選舉日有事不能投票,可事前安排投票,只要候選人名單出來之後,便可提前投票,選民可通過郵局作郵遞投票。有些偏遠的少數選民,政府還可出動流動投票車到偏遠地方方便選民;在醫院、老人院等不方便行走的人,也會用流動投票車方式投票;做足這些工夫,選民仍不投票,又不能提出合理解釋,便會罰款二十澳元;如不依時繳費,會予警告;再不交,可判坐牢。

至於第二種罰則,以秘魯為例,沒有投票的合格選民由於沒有投票,投票卡上便得不到蓋有投票證明的印章,當他需要公共服務時,部門會要求他出示「投票卡」證明他有否投票,沒蓋印的,會謝絕服務。比利時的辦法,則是把十五年內全沒投票記錄的合格選民,在選民名冊上除名,即是剝奪他的選舉權。

立法強迫投票的國家當中,也有回復自由投票的機制,例如奧地利、荷蘭、委內瑞拉等,究其原因,主要是投票已養成習慣,毋須再行強迫,因而節省選舉經費。同樣理由,強迫投票的主因也是由於投票率低,令到政黨的選民認受性低,政黨士氣無法提振,政府的民意基礎也沒法提升,所以不得不強迫選民投票。

投票冷場 有法改善

最後,說到香港的投票制。自有選舉議會以來都行自由選擇投與不投的辦法,可是累積下來的記錄顯示,投票率可以低至兩成多,最高也去不到五成,偶然有選區可上升到五成,但平均來看,始終在三至四成之間。

這種表現如果當作是選民對政治冷感也沒什麼大不了,可是一旦政黨政治在主權轉移前後活躍起來後,政治動員在各政黨不斷熱烈推動下,政黨多、候選人多,爭持選民支持的競爭將不斷熱烈起來,偏又沒法把更多選民的積極性帶動起來,於是在「粥少僧多」的情況下,這些政治和尚也就非得想盡辦法「化緣」不可,於是什麼法寶都使了出來,為了爭取區議會議席、立法會議席,什麼選舉辦法都機關算盡、什麼遊行動員、什麼抹黑伎倆、什麼批鬥語言、什麼文宣醜化,甚至為了爭取選區也都可以爭到翻臉成仇,以至鬥勇鬥狠的極端政治手法也不惜一博。

大家與其如此無奈,卻又沒法改變投票冷場的現象,怎麼辦?依照全球五十多個國家用上強迫投票,也未嘗不是一個可行辦法。

香港在殖民地統治下,對市民的參政意欲已做足百般「禁慾」的程度,長期「禁慾」的結果,要在短期間把選舉意欲重振,實非易事。不過,政局卻又搞到政黨政治鬥爭日劇,再不想法把沉默的合格選民立法強迫他們出來投票,一旦極端政治失控,大家都輸不起。因此,是否立法強迫投票,該是時候認真考慮了。趁現在政改諮詢工作不斷開展時,應把強迫投票一併當為政改工作。

鄭赤琰
中文大學前政治系主任、華人學術網絡成員

《信報》,時事評論,2013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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