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佔中」三大盲點

有論者認為無論如何,也得遵守《基本法》的所有條文。 (資料圖片)
「佔領中環」已予人視為公民抗命。不錯,在人權範疇內,對政府作出抗命行動確屬人權之舉,可是由於「公民抗命」的最常見的方式,是刻意以犯法行為彰顯對政府的抗命,因此當要用上公民抗命這種策略時,必須小心行事。

學術上,討論得最多的是公民抗命的政治訴求必須明確,抗命的對象也要對頭、有無違憲、有無影響他人的正常生活等等。所有這些討論均指出「公民抗命」必須小心從事,否則法治敗壞,動搖社會安定的根本,在亂世之下,人權也會四面楚歌。

本於這個考慮,本文且試從「佔中」的盲點切入,討論很有可能陷入的負面政治後果。

盲點一:不知誰是政治對手

這可說是嚴重的錯誤。舉個例子,美國青年在六七十年代很反對越南戰爭,由於美國參戰,所以要強制徵兵,凡年滿二十一歲的男性,必須依法登記從軍,赴越參戰。不過,年輕人不認同國家參與所謂保衞南越的戰爭,於是發起「公民抗命」,集體杯葛從軍登記,且在各大城市舉行示威靜坐,以示向政府抗命。

由於打與不打均由白宮決定,示威者向政府抗命,那是對準目標,所以有效;後來公開的歷史檔案也證明當時的白宮坐鎮者也深受壓力。

假設當時的示威者不去白宮抗命,反而認定越戰之火的源頭來自共產集團之首的莫斯科,認為沒有蘇共的領導,北越沒可能有此能耐發動越戰,所以不去華盛頓抗命,反而走去蘇聯大使館或不顧蘇聯入境法,群起闖關要到莫斯科抗命。這便是不對頭了,其政治效果如何,不言而喻。

同理,「佔中」倡導者明言抗命的訴求是要「真普選」,而且認定落實「真普選」的阻力源自北京,於是提出「佔中」倡議,抗命對手卻是中央政府。這個選擇抗命的對象,顯然是個政治盲點。

也許這個錯誤的認知,是來自多年來受到議會選舉語言的誤導。香港的議會選舉,有人愛打反大陸牌,這張牌有其選票效應,由於不少選民是當年大陸多次政治運動時逃難香港定居的,只要有人敢打這張反共牌,在比例代表制下,要取得足夠的當選票數,可說是輕而易舉。這種情況不但香港如是,台灣如是,甚至美國總統選舉如是,奧巴馬如是,對手如是,大家大打反華牌爭取選票。

雖然選舉是政治範疇的事,但對中國除了政治關係之外,還有法律關係,對港、對台,甚至對美國也都如是。美國總統候選人競選時用上的種種競選語言,可以把中國數落得體無完膚,可是一旦上台執政,難道可以無視法律層面的關係(例如種種簽訂的協議)?還不是依從規矩,維持中美的法理關係!

中港關係最根本的法律關係早已在制訂《基本法》時已然規範下來,這個根本大法不但對港有規範作用,對大陸同樣有規範作用,凡執政者或參政者都得依從《基本法》行事。即使大陸當政者也不能超越法規行事。

「佔中」提倡者不問《基本法》,反要中央不理會《基本法》有關政制改革的條文規範,逕行對香港作出「由上而下」的垂直干預行動;而且還那麼高調採取「公民抗命」向中央當政者施壓,若中央就範,不就明擺着中央可不依法辦事了嗎?你傻,中央才不跟着傻呢!

「佔中」若要找出正確對手提出抗命的話,反而應該向着立法會才算找對頭。由於中港的法制關係的最基本一關,必須先在立法會通過「真普選」政改方案,然後層層上去,到行政長官,再到中央,其中誰人辦不到便怪誰,到時再提抗命才有對手可言。

也正是由於「真普選」涉及《基本法》的政改問題,也即涉及中港法律層面的問題,也是一個涉及憲政的問題,這問題涉及的層面廣而複雜,絕非單以「公民抗命」便能勝任,因此研究「公民抗命」的人早已指明不要涉及憲法的問題,否則不可能成功。

盲點二:選在中環抗命

選擇到中環作公民抗命,是無視行動將會直接影響廣大市民的正常生活,甚至影響市民的工作。「公民抗命」雖然強調人權的重要,但也很強調不能因抗命而影響他人生活和工作的權利。因為一旦兩者發生利害衝突,便會轉化為公民之間的對抗,也因而令原有抗命的對象由對着政府轉為對着公眾。這樣,那就不會有預期的抗命效果,抗命只會注定失敗。

職是之故,研究「公民抗命」的學術著作,每多提醒發動「公民抗命」的人,先要考慮有無這個盲點。

究其刻意選擇中環的用意,顯然是想借中環這個金融和商業中心,藉以取得最大的滋事效應。如果如此,選擇中環便有不計他人利害的考慮了;這便懷有「挾持」公眾的味道,負責任的公民是不會出此下策的。

盲點三:有人搭「政治順風車」

「佔中」提倡者看不到其他別有政治企圖的人將會借「佔中」來搭政治「順風車」。

「公民抗命」的要害之處,在於以違法行事,既然有人公開挑戰法律,違抗執法者,平日有各種不滿現實的人早已蠢蠢欲動想要玩法,現在眼見機會可以參加違法大行動,趁機發難也就不乏其人了,例如近日有青少年遊行,事先又不向警方申請「不反對通知書」,誰敢保證到時有人也如法炮製,把抗命做大,到時「佔中」原創者又如何能維持「只此一家,別無分號」的品牌?

除了上述三個盲點之外,最後還想講個小故事。

英國的普通法有一個原則性的定義。話說有個小孩,對法律只懂皮毛,以為殺人要有「意圖」(intention),否則不構成「謀殺」罪名,於是拿槍走到中環鬧市向着人群開槍。小孩辯稱只是有意圖開槍,無意圖殺人,被殺者只是意外死亡,他們與己無冤無仇,怎會殺害死者?

不過,小孩的「無意圖」辯解失效,因為英國的法律除了須有殺人事證外,還要考慮開槍的環境,明知在鬧市向人群開槍,殺死人的機率很高,不可藉口沒有意圖,便可逍遙法外。

這與走到郊外草叢開槍誤殺的辯解會有不同效果,由於開槍時不知草叢有人,所以可作意外論處,殺人罪名的輕重便有分別。結果小孩罪名成立,雖然尚未成年,但服刑不可免,分別在於小孩判入感化院,而不是一般的成年人監獄。

這故事說明犯法的輕重條件,不只以犯法本身作獨立看待,更重要的是犯法的環境條件也得認真對待。法官大人,到時可不要忘記這點!

作者為中文大學前政治系主任、華人學術網絡成員

信報,時事評論,2013年6月5日
http://www.hkej.com/template/dailynews/jsp/detail.jsp?dnews_id=3724&cat_id=6&title_id=603218

留言

  1. 鄭先生,你的分析不無道理,作為一個佔中的支持者,第一點我尤其會加以反思。

    只是現在的政府實在太漠視民意,有些政黨(如民主黨)也不能反映年青人的民意所向,大家才會支持佔中,期望能藉商討日等方式去訂立共識,用公民抗命去爭取(可以說是「要脅」)各方政治勢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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