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能選舉存廢的爭議

在論斷功能組別選舉應否廢除的言論中,強烈主張應加以取消的一個論點抬出了「人權論」,指出一人一票的選舉權是普世公認的人權,同時也再三指出這是在聯合國的人權公約保障下的其中一項重要人權,犯不得,否則大逆不道。堅持者甚至以自居道德高位來聲討持異議者。

事實是否如此?若容許理性、客觀與務實的論述空間,當可看到功能選舉並非一定與人權的基本原則誓不兩立,兩者亦非不可能並存及相輔相成的。

首先必須指出的一點是:國際人權公約所包含的人權多達二十八項,計有平等權、自由權、生存權、生命權、獨立權、人格尊嚴權、財產權、庇護權、參政權、國民權、公正審判權、受益權、婚姻權、公訴權、追求幸福權。其中自由權又細分為:信仰、言論、結社、遷徙、人身、就業、通訊、集會等自由權;人格尊嚴權也細分為:主體權、隱私權、名譽權等;受益權包括:社會保障權、享受教育權、享受救濟權、休息權、文化娛樂權等。

過去流傳下來

之所以羅列出這些人權,目的是要指出,在經過了一個半世紀的英國自由主義統治後,雖然其中的「參政權」未曾到位,但其他的人權都在香港得到落實。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港人未曾有民主的參政權(例如直選立法會與行政首長),但也享有眾多而通行於先進民主社會所享受到的人權,也正因為有了這些人權,所以才出現了九七主權回歸的政制安排時,要爭取「一國兩制,港人治港」,目的就是要維持港人已享有的人權不受剝奪或干擾,而《基本法》也都寫明港人已享有的眾多人權依舊不變。

所有這些過去流傳下來的人權,都是在港人未有充分參政權的情況下已經得到的,不是靠全民參政去爭取得來的。更須指出的是:所有這些眾多人權項目經過了一個半世紀的實踐,已經深入社會而成為我們生活不可或缺的權利;因為與社會生活息息相關,只要有什麼輕微變動,便會立即引發社會反彈。這種敏感的社會反應才是最好最有力的社會自保力量。

因此,任何主張爭取全方位參政權的政黨或個人都無可厚非,但不能過分其詞,把一人一票的參政權說得「骨牌效應」那樣,一旦沒法早日取得「雙普選」或「真普選」,便會把其他的眾多人權一一板倒下去,如此危言聳聽,只會庸人自擾,於事無補。

其次,更值得指出的是,《世界人權宣言》所爭取的人權有兩部分。第一部分是上述所列舉的「基本人權」,第二部分是「社會經濟權利」,指的是各種福利權利,如醫療權、教育權等等。由此可見,所謂人權,不只是「基本人權」,還有「社會經濟權利」,兩者缺一不可,必須相輔相成,才能相得益彰。

發展經濟才能

就以「基本人權」中所提到的「就業權」、「生命權」、「人格尊嚴權」、「受益權」、「財產權」、「教育權」、享受救濟權等,都與「社會經濟權利」息息相關。用最簡單的方式去理解,便是人權離不開公認人有發展其經濟才能的權利,也正是因為人能有權利去開發經濟,總體社會才有經濟繁榮的可能,也正是有了經濟繁榮,教育的需求也會因經濟能量往廣深方向發展而不斷提高,教育權因此能兌現,「就業權」也水到渠成,社會福利也只能具備足夠的經濟資源才可能維持,而「財產權」更是非靠經濟權的開發不可。

發揮社會經濟權

因此,當我們強調人權的同時,必須緊記除了「基本人權」,還有「社會經濟權」,而且兩者是互惠互利,不是彼此排斥的。

了解到這點後,讓我們來看功能選舉的是是非非,追究其到底是否有損「基本人權」?抑或是有利於「基本人權」的實踐?而且還須要明白:功能選舉既然是讓社會各重要工商專業、教育社團等有代表性的「利益集團」能有直接參政的機會,這個界別的選舉功能也正是志在讓他們能發揮「社會經濟權利」,也是人權的一部分。

香港社會的繁榮與安定之所以能長期維持,發展成今天的國際大都會、國際金融中心、物流中心與各種專業中心,早在港英時代已重視他們的參政功能,讓他們以委任的方式進入行政局與立法局。這個政治傳統行之有年,在未有政黨能成功爭取到為他們利益發言的地位前,在行政會議仍未有更完善的機制可以讓他們有更好機會參與,管治(governance)香港前,在公眾機構仍未有機制可以吸納他們參政前,斷然一刀切地把他們排除在立法與行政兩大機構之外,這不但破壞過去行之已久的政治傳統,而且也對本港行之有效的工商企業╱各專業界╱教育界╱金融界等自行參與、自我管治的模式得以延續。

在最先進的政治制度裏,已不再強調讓政府全方位無遠弗屆及無所不在的統治方式,而是讓社會各行各行各業的利益團體參與治理,是最有效最民主的統治哲學。

鄭赤琰為中大政治行政系前主任、馮家彬為金融界人士
信報,200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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