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辭公投疑難重重

把五區總辭當成一個變相的公投,乍看來,這樣做的政治效果,是可以通過總辭空下來的立法會席位作補選,而總辭者在補選時抓住他們所堅持「雙普選」的議題爭取選民支持,只要他們能全部當選重回議會,便會當作港人多數支持他們提出的訴求,從而向政府施壓,要早日實現「雙普選」。

可是,因為面對各種問題,想達到預期的政治效果,就不是那麼簡單了。本文將針對公投的政治特質,討論總辭將會面對的問題。

第一,公投議題必須清晰、輪廓分明、理念清楚、立場明確;換言之,議題擺出來必須要能明快簡單讓人抉擇;否則,不但叫人難以在是非之間投下果斷一票,同時也會難以動員,更可能會因此引起各種爭議,叫人難以判斷到底公投什麼東西?一旦存在着意思不明確的爭議,公投的政治效果也就落空。

須理出清晰議題

不提公投則已,提出的話,就必須理出一個清晰而能讓人明快作抉擇的公投議題。針對這議題,從啟動者陸續拋出來的說法,指公投是「真普選」,又或是「雙普選」,又或是「二○一二雙普選」,如果最後訂出來的公投議題混雜這些抉擇,馬上便叫市民混亂,莫衷一是︰什麼是「真」普選?普選還會有「假」的嗎?怎樣的設計才是「真」普選?誰能作最後判斷?什麼是真,什麼是假?會不會引發更大爭議?如果定調在「雙普選」,同樣也會叫人有很多不同想法:什麼時候實行?為什麼一定要在二○一二實行不可?不可以在二○一七或二○二○嗎?執行上二○一二趕得及嗎?中央這一關需要硬碰去爭取二○一二?硬碰成效有多大?不成又有什麼可行的對策?用什麼更大的理由不可以在二○一七開始特首普選二○二○開始立會普選?

總之,所有這些思緒都會令議題難以清晰,用這樣的議題上陣公投,最後的效果肯定要大大削弱或完全落空。

第二,公投的性質是尋求公民直接介入立法,這種情況出現在政黨及其議員無法通過議會去制訂重大法案,不得不放棄代議方式,轉而尋求公民「複決」。這種做法意味着政黨政治及議會政制無能為力,也無形中承認了正式的政制能力有限,非要把代議的立法權力中止,轉而把立法權力還給公民不可。

這種做法無異承認代議政制存有大問題或承認其失敗,這對很多國家及其政黨來說,是承認自己的失敗,因此,在近代民主政制發展以來,很少有國家會在憲法條文上,正式訂立公投的條文,即使有,也都絕不會輕易啟動。哪怕是啟動了公投,也要看公投的議題是什麼?一般來說,涉及道德問題(如教育、賭博、殘暴危險的運動、禁酒等)會較容易過關。至於涉及行政改革或選擇程序的問題,反而缺乏投票號召力而達不到合格人數而失敗。

台灣兩次無功而退

就拿台灣的公投例子來看,民進黨當政時,因為未能取得立法院的多數而作出重大國家定位的立法議案,被迫轉而尋求公投,可是對手國民黨也相應地提出了他們的公投議題,直接挑戰民進黨的議題。為了怕公投投票率低而失敗,民進黨政府甚至還採用總統選舉的同時去綁住公投同一時間投票;結果囿於政治形勢,不敢用「台獨與否」的選項作出直接公投,要轉彎抹角,用含糊的議題去闖關,結果兩次都無功而退。至於在澎湖次地方公投成功過關,因為議題涉及開與不開賭場的道德問題,則較為容易。

由此觀察,用總辭去作出變相公投,一來無異於要港人表決認同政黨政治與代議政制已宣告失敗,以公投要求公民直接立法,那是個很嚴重而又涉及否定一國兩制與代議民主制的問題。難怪有民調發現,大比數的港人無法了解總辭所提出的政改議題;連政改議題也不太多人了解,更何況公投所涉及的公民直接立法行動涉及複雜的政制問題,又有多少人能了解?又有多少人能作出正確判斷?

僅屬補選政治角力

此外,公投因為涉及一般公民直接立法,必須直接選擇議題,而不是選舉填補空出來的議席,讓公民在眾多參選候選人之中作出選擇。這不是直接立法,也非直接選擇議題,而是變相的選舉,不倫不類,叫人莫名其妙。即使總辭成局,充其量也不過是一次補選的政治角力。

最後,一般公投國家的經驗顯示,一旦公投的議題會涉及損害國家憲法的實效、損害到公眾安全、涉及到條約國的利害關係,涉及到政府財政問題,都會遭到國家憲法或釋法的限制而成為阻力。

總辭既然是以公投讓公民直接立法去衝擊特區的《基本法》,同時也借特區居民挑戰國家憲法(參閱《新民主運動》一文,《信報》),在《基本法》與國家憲法的釋法權都屬全國人大委員的情況下,公投表決就算成事,下一步又如何去馬?啟動者在總辭運動中,有責任向港人說清楚。

鄭赤琰為中大政治行政系前主任、馮家彬為金融界人士
信報,2009-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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