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首須具運籌帷幄魄力


4月29日,筆者於本欄提及下屆特首須有「伯樂」本領。「伯樂」者,識「千里馬」之士也,用在政治上,即身為政治領袖,須懂得招攬執政班子,尤其在現有《基本法》的條件下,特首不能自組政黨,也不能以黨內領導層組織執政團隊,一切要從零開始找執政人才。

政治生態已變

此外,下屆特首還須具備另一不可或缺的條件, 即「運籌帷幄」的魄力。他不但要有膽識,還要有雄才大略,能言善辯,甚至敢為是非曲直伸張正義;面向對手要「膽大心細」,要「智圓行方」;面對困局,要能「化險為夷」。

香港的政治生態自1997 年主權回歸以來,已然發生丕變,無論行政、立法和司法三大機關,均無法在原有的政治環境下正常運作。回歸前的行政首長由英倫委派, 沒人質疑或挑戰其legitimacy 或不民主,現在卻因非直接民選而否定其legi timacy 和民主;回歸前的行政和立法兩會關係誰主導誰,不見有話說,現在卻無處不爭執;回歸前的立法會不見有黨爭,現在卻無事無日不爭,為選票可以機關算盡。

司法方面,回歸前的終審權在港在英,不會引發爭議,回歸後卻引起極大反彈;司法覆核的問題也然,97 前後的覆核案子也告急升。可見司法制度已成為個人或政客政黨挑戰政府行政的有力工具。

對「二十三條」閃縮其辭

面對政治生態突變,下屆甚至其後的特首,必須有能力把上述三權無法正常運作的情況撥亂反正。身為特首,面對legitimacy 和民主的挑戰,民選與否,不是關鍵,最關鍵的是行政首長的實質領導才能(沒有民選的歷史,不是也出現過受民愛戴、雄才大略的君王嗎?)。

根據回歸後兩任特首的觀察所得,其legitimacy之所以受到磨損,是經受不起不少事件的挑戰,其中最具破壞力的兩件是「二十三條」立法和政改。前者觸發大遊行和自由黨議員臨陣退縮,說明董特首無法主導立法;曾蔭權上任以來,每被追問其事時,總是閃縮其辭。之所以落得如此窘境,不是「二十三條」可不可以立法的問題(《基本法》不可能永久讓它懸空),而是怎樣立的問題。

這樣,便引申為如何整合不同意見與利害關係的問題,這又涉及主持整合工作的行政首長在這方面的能力了。要是他具備「運籌帷幄」的魄力,他不但看到反對最力的泛民與民權組織的想法、中央的想法、建制派的想法、工商界的想法、幾千個社團的想法等等。看到後,還要有能力展開辯說、傾聽、協商等等整合工作;那不是靠惡就能過關的,靠的是運籌帷幄之才。

關係在於「衡」

至於民主政改的問題,最大的反對聲音來自泛民主派和人權組織。董曾兩位特首同樣無法從各種立場整合出一個獲立法會和社會多數認同的方案。從去年通過政改方案「改良版」的情況顯示,說明曾特首其實早就可以在民主黨身上求取一個「改良」方案,可是欠缺運籌帷幄的魄力,讓彩頭給民主黨搶了。

除了legitimacy 的問題,行政主導立法的工作,也要有運籌帷幄魄力者才能勝任。董曾兩屆特首在這方面的主導表現每況愈下,弄至議會討論時險象環生,不是怕提案過不了關,便是怕被羞辱。行政與立法對立司空見慣,能不能主導立法的關鍵問題在於如何整合大多數議員,以及加強主事官員的提案素質。

觀諸兩屆特首表現,問題出在他們無法整合反對派議員,甚至連交流也欠奉。更糟的是,最近與建制派議員也有溝通和整合的難處(像申辦亞運提案給拉倒)。

追根究底,問題大部分源於主事官員的提案素質有欠周全,否則議員要從雞蛋裏挑雞毛也難。如果特首具備雄才大略、膽大心細、智圓行方的運籌能力,親自督導官員作整合各方利益和公眾意見的提案,多種重大提案均可減低過關的難度。

說到行政與司法難以相處的問題,如果特首具備運籌帷幄的魄力,那也不成問題。因為司法也者,行政想得周全、做得技巧,許多官司都可以消失於無形,何來是否須有終審的問題?觀乎兩任特首所惹的官司,如領匯案、居港權案、港珠澳大橋案等等,都與特首領導是否具備運籌的問題有關。

司法與行政份屬互相制衡, 關係巧在一個「衡」(Balance),彼此要制約(Check),也要講求各方利益照顧周全。這個互動當中,行政首長便得有運籌帷幄的能耐,才能應付司法的制約。

總之,只要特首有運籌帷幄的魄力,便有可能理順行政、立法、司法三大機關的關係,從而政黨、選民、市民,一大群利益團體的訴求也都可因此而擺平。

中文大學前政治系主任、華人學術網絡成員
鄭赤琰

信報財經新聞,時事評論,2011-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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