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黨教會應收巨款嗎?

黎智英捐出巨款給陳日君、民主黨、公民黨和社民連,引起媒體高度關注。不少評論也感到不妥,甚至有人指出,黎智英此舉是英國梅鐸的翻版,雖然黎並不像梅鐸涉嫌偷聽電話,但身為傳媒大老闆,出手之大,難避有收買政黨之嫌。

巨大捐款應該避忌

這評論也不為過。作為政黨或傳媒,都不該收受這筆為數過千萬的巨款。如果傳媒這麼做,它的新聞還會持平嗎?沒有政治偏向嗎?新聞還算可靠嗎?身為政黨收下這筆錢,還能以新聞自由自持嗎?收了人家的錢,再什麼說維護新聞自由,也會給人指為已被收買。

政黨接受捐款原則上沒問題,但接受巨額捐款,連民主先進國家也認為不妥而立例規範,還有只限小額捐款的規定,尤其是來自「無冕皇帝」的捐款,政黨更會避忌。經過這次政黨收秘款的事件曝光後,相信傳聞已久的《政黨法》當不當立的討論將又會提出來。

到目前為止,政黨的註冊仍依一般的「社團註冊條例」行事,但政黨一直高調參政,甚至有可能執政,這與一般社團的性質可說相差十萬八千里。

港英時代沒有政黨,因而沒有政黨法,這可以理解;但有政黨如此活躍,仍欠法例規範,則遲早要闖下大禍;這裏且先作此大膽預測。

樞機收錢認真不妥

其次,談到陳日君這一筆,表面看來問題不大,教會不事生產,一切開支均來自教徒捐獻,早已不是秘密,不必大驚小怪。可是想深一層,問題認真不妥,不妥的問題如下:一、天主教組織嚴密,教規也特別嚴謹。像捐款一事,便曾經引發宗教革命,因為捐款太濫、教會太貪——教會設立投捐箱,捐款人投下的錢要有聲音,才算上帝「收到」,捐款人才可得救,聽不到的則要繼續投錢。

此外,法國大革命的其中一個鬥爭是針對天主教會的,因為天主教政教勾結,大地主獲賜予大量土地,成為新興資產階級革命的目標;如此犯眾怒,肯定是因為收地租吃水太深,又不思改革、順從土地已發展為商品買賣的一項土地變革,才會成革命對象。

宗教改革以後,天主教才有教會統一收捐的辦法。既然香港的天主教也遵行這種辦法,為什麼還會出現陳黎私相授受巨款的事情?

教會獲聞其事的第一個反應是,教會本身並不知情,既不是教會授權,當事人也沒知會,更說不知陳如何使用這筆錢……。

這番話可解讀為,教會為此事立即跟陳切割,表明教會不該捲入此事。

作為一個嚴格的宗教組織,加上歷史的經驗,這筆收受不可能獲組織認同,因為私收私用不經組織檢驗,以及賬目必須符合香港註冊社團條例下所要求的「會計驗證」。既然陳沒經過教會收捐,也沒遵照社團法例辦事,教會當局怎可能不作切割?

如果切割了,身為一個高調問政、又獲民主派廣泛奉為「香港良心」的公眾人物,他獲得人們高度信賴,即由此可見。正正是因為他的形象崇高,社會對他的要求也就更高。

如何就此事向社會交代,是他必須面對的嚴肅責任。可是他於事發後給記者第一時間追問時,卻不作回應便走開;後來在公開場合再度給記者追問,也只作簡短回應,粗略地說他身為樞機有很多開支,有的還不便通過教會(這點讓人費解,教會是講求誠實,組織內竟有公事私辦),其中包括向國內地下教會捐助,或資助大陸神職人士出國求深造。

就算這些都是事實,但是身為公眾人物,又是崇高的精神領袖,就算人們輕易相信他的話,但作為一個社團註冊的組織,而他又是百分百的神職人員,就算與教會就這事切割關係,他也必須巨細無遺地做足「會計」的財務記錄,一來可取信於社會,二來也可向社團法表示盡責。

私助教會藐視國法

二、就算不論《社團法》的法律責任,黎陳兩個當事人既已承認是捐款做善事,但是超過一定數目的捐款,捐款人必須老實報賬,記錄在案;收款人也必須向政府報稅,除非收款人有免稅的「非牟利機構」授權(但也必須向政府報賬),現在既然教會已與此筆捐款切割,陳本身有無非牟利組織也必須向社會交代,否則便算作逃稅。

三、陳公開說其中一筆捐款用作資助國內「地下教會」。地下也者,不獲國內法律合法登記的非法組織也。據知,國內有自己法定的天主教會組織,還因此事與梵蒂岡教皇談判了多年而不果,至今雙方仍未建交。

身為教廷樞機,陳如此資助內地地下教會,是否有向教廷請准?如果有,豈不是藐視他國法例?

享有外交禮待的梵蒂岡,藐視他國法律便犯上侵犯他國主權的行為。若陳此舉沒讓教廷知道,他如此瞞着教皇行不法之事,絕非借宗教自由之名可以辯護過去的。

如此一來,陳要麼與教廷切割,以保持中國與教廷的關係,要麼他自己承擔一切責任。

不過,利用香港行中國視為「反革命」的事,如此拖累香港,港人能接受嗎?

鄭赤琰
中文大學前政治系主任、華人學術網絡成員
信報財經新聞 2011-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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