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有槍械是美國人權盲點


上周五(20 日),美國丹佛市郊一家電影院放映《蝙蝠俠》期間,一名持有多種槍械的狂徒突然衝入,向觀眾亂槍掃射,最終造成十二死、五十八傷慘劇。

據報,狂徒當時持有AR-15 自動步槍、霰彈槍、手槍、煙霧彈;犯案前還在住所布下精心設計的炸彈陷阱,計劃事發後炸死查案探員。

事件說明,任何人,只要想痛痛快快大開殺戒,不管精神是否正常,不管有否殺人目標,都可以輕易在遍布全國的槍店或大型運動器材超市買到各式自動步槍、手槍、霰彈槍;甚至連大殺傷力的軍用自動槍械,也遍布全國私人手中。據統計,平民持槍總數高達二億八千三百萬,即是大約平均每人擁有一槍。

槍械管制政客不提

由於買槍方便,殺人根本不用多加思索,美國每年大約十萬人遭到槍擊,超過三萬人遇害。這數字還未夠嚇人,更恐怖的是,不少犯罪率高的幾個大城市如紐約、底特律、芝加哥、三藩市等,當地的槍殺案同樣最高。

紐約市不少商舖晚上關門後,為防持槍搶劫,卻又僱不到保安人員,只好改用「殺人犬」守店;芝加哥不少汽車酒店的接待處都會貼上「玻璃窗屬防彈玻璃」告示;長途貨櫃車為防持械行劫,車門都會寫上「司機身上沒有現鈔」的特大字樣……。總之,美國槍械泛濫,早已陷入人人自危的境地,槍擊案年年月月日日不斷發生,今次的丹佛慘劇不是第一宗,更不會是最後一宗。

追溯美國的開國歷史可以知道,在牛仔墾荒的時代裏,個個以神槍手自居,動不動便拔槍一比高下。印第安人之所以遭到趕盡殺絕,除了白人向他們大開殺戒之外,也視牛仔為建國英雄;二十世紀荷里活電影常把男演員尊榮描繪成「愛國英雄」,他主演的電影常有殲滅印地安人或擊殺日軍的場面。

由於美國視持槍為英雄的形象,全國上下、男女老幼,一貫把持槍看為人權的一部分,不能加以剝奪,有如人的自衞權不能受到剝奪那樣;一旦槍械在開國歷史的演繹下,成了自衞權不可缺少的武器後,美國的槍械管制便無法立法實行。

每當發生重大槍擊案件,美國總有輿論提議立法管制槍械,可是,一旦進入立法討論階段,卻無法在國會內取得大多數贊同,連美國總統這一關也過不了。

1963 年,總統甘迺迪遭人槍殺;五年後,他的參議員弟弟羅拔甘迺迪競選總統期間,同樣死於暗殺槍下。雖然他們的么弟愛德華甘迺迪曾力倡槍械管制,卻始終沒法獲得正式提案。

曾有傳聞指出,若他真的提呈立法,有人將會把他槍殺;全國有槍的人多不勝數,到時子彈從哪裏來?怎樣防?想到也可怕。結果,愛德華終其一生,也不敢像兩位哥哥那樣參選總統,怕的是死於槍口之下。

甘迺迪家族有此遭遇,也不能提呈槍械管制,往後的參政者,哪怕是參議員、眾議員,又或是總統,全都談槍色變。兩位總統候選人奧巴馬和羅姆尼遇上今次這宗丹佛槍擊慘案,理應趁機提出槍械管制的議題,可是口裏說如何悲痛、宣告暫停競選活動、默哀、譴責暴力……,就是絕口不提槍械管制法。

其實,兩人都很清楚,一旦誰說立法管制,便很難取得「槍民」支持,當大多數選民都是「槍民」時,爭取這些選票的難度便可想而知了;再想到那四百萬槍會會員,如果站出來管制槍械,明顯會輸掉四百萬張選票。由此可見,管制槍械之所以不能立法,全因當政者計算利害之後的結果。

國內國外雙重標準

其實,所謂「持槍自衞」屬於人權一部分的說法並不可靠,因為丹佛慘劇或所有持槍劫案,現場只有持械的歹徒對着手無寸鐵的平民,這對受害者來說, 「自衞」不過是空談罷了。

從人權保護的角度來看,所謂「擁有槍械是人權自由」,對美國國民來說,不禁槍械恰好是危害了他們核心人權的生命權。當社會有人可以持槍隨時隨地無特定目標亂槍殺人時,身為一個平民,他們沒權阻止他人擁有槍械,只有政府可以代表國家立法取締槍械;如果政府不立法,國家便承擔了戕害人權的責任。

美國自詡為維護人權的國家,一直要禁絕她視為「危險的罪惡國家」擁有大殺傷力武器,甚至還以雷霆萬鈞的武力推翻阿富汗和伊拉克政權;美國在國際上持有這種管制武器的立場,而且還取得聯合國認同。

可是,美國國內的槍械管制立場卻並非如此——在沒有任何方法可以提前鑑別「罪惡分子」(有如罪惡政權)的情況下,美國開放槍械的憲法(美國憲法有條文確保民眾持有和攜帶武器的權利不受侵犯)和行政立法,實已侵犯了人權。

美國對槍械(武器)持有雙重標準,何以向世界展示她的人權觀?如果全世界都以美國的標準為準,在國內開放槍禁,人命這個人權核心價值又會淪喪到什麼田地!

中文大學前政治系主任、華人學術網絡成員
鄭赤琰

信報財經新聞 時事評論 2012-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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