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普選權與候選權捆綁在一起,是否明智?因為普選權涉及選民與候選人兩種不同職責的權利,而候選人的職責不單是參選權利這麽單純,還涉及當選後的職權,涉及各方利益。因此在討論人權與選舉製度的關係時,須把候選人的人權與選民人權加以區分。前者被視為是「職責基礎」的人權,後者則是「權利基礎」的人權。前者因為涉及的職責重大,條件要求也往往嚴苛!這與公共利益與公共安全有密切關係。
根據香港的特殊情況,排除選出一個在「愛國愛港」條件上不合格的人當上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首長,不但不是假設性的問題,而且還是顯性與潛性的現實問題。任何防範立法或設置限製條件,若沒有現實性基礎,便有藉此作出政治打壓之嫌,會受人詬病。反之,不夠理想,但可以理解和情有可原。
強調香港特首選舉須要具備「愛國愛港」條件的候選人才能參選的限製,是否有違人權大章第25條B項的問題。根據《基本法》第39條∶《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和國際勞工公約,可以完全不考慮聯合國的人權大章。尤有甚者,美國也製訂了自開國以來所未有的「愛國者法」,目的是以此「愛國者法」來加強防範「恐怖主義者」,這個「愛國者法」給予執法者更多方便去反恐,不必綁手綁腳,被「恐怖主義者」鑽法律空子。
接美國之後,全世界立即跟風,不管國內有無「恐怖組織」,都紛紛效法美國製訂「反恐」條例,尤其是國內有「分離主義者」組織采用暴力手段殺害無辜平民的,也都以「反恐法」加以正法。
面對這種國際的「恐怖主義組織」與「反恐立法」的普遍實況,聯合國的人權觀察員也不斷表示擔心「反恐法」的執行有損人權的趨向,同時也發現很多國家更利用其國家的「移民法」把關,將各種不受歡迎的政治人物,以「反恐」之名,擋住不讓入境,或加以短暫拘審。更令人感到束手無策的是「國家安全」與「人權」彼此不能兼顧的險象頻生,徒呼奈何。
實際的例子是,《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通過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予以實施。「適用」兩字已指明∶只有「適用」的有關規定才會繼續有效,換言之原來已在97年之前的政府宣明不適用的有關條文,也是繼續保留其「不適用」。至於有關規定何時可轉為適用?不會是自動生效,而須要另行修改《基本法》才能改變。
區分各種不同權利
至於有法律學者辯稱∶港英殖民地統治時代,因為沒有實行「普選」特首,因而英廷宣布人權法第25條B項不適用於港。如今若2017年實行普選,這條便可自動生效,否則便違人權法。這個辯解很勉強,以法律觀點去看,過去宣明第25條不適用已屬違反人權法,當時不追究,可說是殖民地的特殊政治條件所使然,因為一旦第25條也適用於英國或其他帝國統治的殖民地,殖民地人民便大可用這條人權法取得普選,殖民地人民的自決權也就立即水到渠成,它們獨立建國也就不在話下。因此此條文不適用於殖民地的考慮,不是有無普選的問題,而是擔心有了這條後殖民地會藉此取得獨立建國機會,這才是真正不適用的原因!既是如此犯了人權法在前,港人可以忍受,為什麽主權易手後就執著不忍讓呢!
把普選權與候選權捆綁一起,是否明智?大有商榷之處。因為普選權涉及選民與候選人兩種不同職責的權利,選民的職責只在投票(有的國家還立法強製投票,否則被當不履行職責而會加予種種不同的懲罰),這純屬「權利基礎」的人權(Rights-based Human Rights),而候選人的職責不單是其參選權利這麽單純的權利,還涉及當選後接而來的職權涉及的各方利益。尤其像一些種族宗教和意識形態衝突高危的國家,如以色列、土耳其、黎巴嫩、印度等等,其國家行政首長的職責絕非一個選民及其純粹投票的職責可比。因此在討論人權大章與選舉製度的關係時,把候選人的人權與選民人權加以區分,前者被視為「職責基礎」的人權(Duty-based Human Rights),後者則是「權利基礎」的人權。前者因為涉及的職責重大,條件要求也往往嚴苛!這與公共利益與公共安全有密切關係。
「有條件」並非不民主
由此看來,為了爭取毫無約束條件的候選人權利,而不惜和選民權利綁在一起,只有無條件限製的候選權利才算得上「真普選」,否則便是「假普選」,便不惜一切代價鬥爭到底。這是否明智?值得港人公開討論。
自上世紀八十年代開始九七主權回歸談判,中英兩國便在會議上觸及非常棘手的問題。其中最有代表性的麻煩是港府當時兩位高官鍾士元和鄧蓮茹代表港人前去向當時中央最高領導人鄧小平陳情,說是有三百七十萬人手持「英屬土公民」(BDTC)的國籍身份,說他們接受不了這個政權轉手,怕不能適應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政製管治,因此他們要求鄧小平再考慮是否要收回香港的問題,並表達意願,最好能延長1997的期限多幾十年。鄧小平聞言後,對兩人說出了「孤臣孽子」的話,會面不歡而散。鄧小平最後還是找到了一個「過渡」的方案,給予香港「五十年不變」「港人治港」「一國兩製」的三大方針。目的是以「五十年」的時間去換取兩地政治、社會、文化求同存異的空間,以繼續維持香港的安定與繁榮。為了也能在經濟上縮小兩地的差距,鄧還特別在香港周邊的內陸成立了四個「經濟特區」,即深圳、珠海、汕頭和廈門。可見其實事求是,用心良苦,體諒香港實情的態度。
愛國愛港是項義務
可是97回歸後,十六年來的政治動態從幾個重大事件去觀察,件件都加深兩地互信危機,舉其大者,有反第二十三條立法的五十萬人示威遊行,有連年不停的遊行,而且還有愈來愈有失控的趨勢,和慶祝回歸的官方和民間慶祝大相逕庭;有司法問題一旦觸及中央釋法,便有如司法獨立大難臨頭,有誰敢采用《基本法》為中央辯護,便會受到嚴詞批判;有「五區公投」藉以進逼早日實行雙普選;把立法會無法取得早日完成雙普選的立法,諉過於中央;有反國民教育運動,指特區政府奉命對港學生展開「洗腦」教育;有民主黨領袖和中聯辦官員交流政改方案,被指出賣民主,將2012選舉大肆宣傳為抗共的選舉,反對出賣民主的選舉;最近則有計劃搞「占領中環」的公民抗命運動,目的是對中央施壓要求給予早日雙普選;還有在最近遊行中有人高舉英國旗,數度出現,愈來愈多。所有這些事件,不是愈來愈少,而是愈來愈多與頻密。再加上立會選舉已出現親中與反中的宣傳口號,形成兩極化,批判的宣傳濃重。站在中央的角度,很不是味道,可以從曆次中央官員口中的評述,清楚聽到。因此日前喬曉陽以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主任的身份對三十多位港方立法議員說出特首候選人須經「提名委員會」評斷是否具備「愛國愛港」的條件,正是反映了香港仍存在原有體質不變的憂慮。
在《基本法》條文中,可以找到不少特區行政首長選舉對候選人會有條件限製的規定,除了一般的條件如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外(年滿四十四歲,在港通常居住連續滿二十年,並在外國無居留權等),還特別說明要「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才能擔任。所指的「永久性居民」是在港建立「通常居住」,即一般說的「家在香港」,既已有家在港,「愛港」該是通例,不愛港是特例。「公民」愛國也是普世的要求,因為國家給予公民權利也都要公民盡義務,愛國之說也不過如此盡公民義務。至於義務的要求很多國家都包括服兵役,戰時要衛國保民,平時要愛護公物公家財物,等等。因此對所指的「愛國愛港」要以平常心去看待,不必神經過敏!
鄭赤琰
為香港中文大學前政治係主任、華人學術網絡成員
大公報,評論,2013-04-09
http://news.takungpao.com.hk/opinion/takung/2013-04/15360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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